陈先生:我和高女士是再婚夫妻。高女士与前夫有一套私房,建筑面积30平方米,产权登记在高女士名下。我们结婚后就居住在这套房屋内。最近我们在闹离婚,我认为结婚8年了,高女士所有的这处房屋自己也应该有份,所以要求分割这套房屋。
律师: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,对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是否转让为夫妻共同财产,有一个转变过程。1980年制定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明确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,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为夫妻共同财产,包括:(1)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;(2)一方或双方继承、受赠的财产;(3)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等等。
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的决定》,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同年12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第19条、《婚姻法》第18条,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,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因此,本案中,这处房屋是高女士的个人财产,不应以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而转化;这处房屋不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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